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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与某开发商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2年,张某等五名委托人(小业主)分别与某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开发商购买上海市青浦区某小区房屋。签约后,各委托人按约付清了房价款,被告于合同约定的日期内交付了房屋,但是委托人在办理房产证中,发现该房屋无法出该房屋的小产证。而不能办理的原因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导致规划部门要求其整改,且业主们发现该房屋所对应的学校并非为宣传时的“青浦瀚文小学、青浦实验中学”,即该房屋并非“学区房”。委托人即聘请律师,要求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详细的了解了案情的来龙去脉,认真的研究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宣传册页等证据,发现该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在双方的《补充条款一》第18条中约定,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小业主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小产证)在该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未能办出的,自第6个月期满之日,每逾期一天,旭博应承担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小产证办出之日止。另外,经过走访了解,开发商在销售该小区时,以网页宣传、售楼书、销售员口头承诺的形式对外宣称该楼盘的配套学校为“青浦瀚文小学、青浦实验中学”,该楼盘属于前述学校的学区房。后根据2012年5月青浦区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的《2012年青浦城区中、小学学区划分示意图》,该楼盘配套学校并非“青浦瀚文小学、青浦实验中学”。
戚律师通过收集证据,向政府相关部门调取该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并非是学区房等证据后,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二次庭审,法院*终确认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证据充分,且在前期宣传中行为行为不当,使得委托人将该房屋预期为“学区房”,造成了委托人实际损失,*终判令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三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非学区房相应的货币损失。
 
                                           撰稿人:戚夏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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