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
更新时间:
2019-10-10 13:21:18 | 阅读次数:413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纠纷想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往往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应该去哪个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了解清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能提高我们的办事效率,避免跑冤枉路。那么对于我们平常经常遇到的买卖合同纠纷,要求支付货款这类案件,管辖法院又有哪些不同呢?
现如今我国人口流动频繁,贸易往来也有很多跨省市的,卖家将货品出售给买家,但是买家却拖欠货款,这时卖家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但是买家却在其他省市,如果卖家跑去买家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起诉,势必会给卖家维权增加成本,那么很多卖家就会想,能不能在我卖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维权呢?下面是一个案例,可以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答案。
2017年2月19日,被告陶某(户籍地为安徽省)向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购买电脑平车缝纫机10台,货款为25,800元,被告在收货清单上签名,该清单确认2月28日前付1万元,余款在3月25日前付清。之后,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微信支付原告5,000元,2017年11月9日又通过微信支付原告1,000元,尚欠货款19,800元,原告催讨未果,遂向原告所在地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9,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货款19,800元; 二、被告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按19,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上述案例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的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因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于该案具有管辖权。如此,原告避免了前往外省市去起诉,节省了诉讼成本。
撰稿人:王玉龙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