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购买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
2019-09-10 13:18:32 | 阅读次数:509次
拆迁安置房因其性质特殊,故相关规定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但也因此会比普通商品房价格低许多,所以有相当一部分人群愿承担相关风险,购买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纠纷的常见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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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买方于签订合同时支付大部分房款,卖方于买方支付前期房款后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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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故留有一小部分余款于过户办理完成后支付。
现实生活中,因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与过户时间之间相隔较长,房屋市场价浮动较大,故在办理过户卖方会提出涨价甚至拒*继续履行合同。这时,买方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律师建议: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建议买方通过诉讼解决。当买方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且房屋也已实际交付买方多年,法院会据此认定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大部分,从诚实守信原则出发,为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买方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请将会得到法院支持。在整个买卖过程中,买方为维护自身权益,应注意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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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保留好相关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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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买方,可保留该期间的水、电费、物业费等支付凭证作为房屋已在买方实际掌控下的依据,但此处应注意,户名应及时改为买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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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买方购买后并非用于自住,应保留好相关租赁合同及租金交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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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及时督促卖方配合办理过户,虽依据上海相关规定,取得房屋不动产证书三年内不得买卖。但是依据《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第二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即,房屋所在小区大产证满3年,及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满3年的情况,房屋亦可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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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建议房屋财产保全,以免卖方一房二卖或恶意抵押。
以上,望读者在拆迁安置房买卖过程中能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撰稿人:沈佳晨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