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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与法治国家的矛盾性

1.舆论监督往往过于感性,缺乏理性思考。
     舆论监督往往是人们对事件的直接看法,感性因素比较多,所考虑的方面容易片面,甚至有失偏颇。法治社会不仅是民主的社会,还是弘扬公平公正的社会。片面性地看问题,会使我们与真理背道而驰,从而出现错误。只有全面的,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才能立足于案件本身,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大众的智慧是不可置疑的,但是案件事实被人们所皆知的过程是扑朔迷离的。如果传播的媒介给人们发出的信号是不真实的,那么我们的认识就会是错误的。如果我们的观点只是停留在表面,缺乏理性的思考,那么我们就犯了*大的错误。法治国家不容许肤浅的舆论!在没有任何规制的情况下的舆论监督,不符合法治的宗旨,其本身就违背法律。把目光只停留在事件的表面,看不到隐匿其后的本质,没有理性的分析与思考,没有正确的法律精神与法律依据,法治又从何谈起?因此,舆论监督的*大缺点就是,舆论形成的本身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规范,舆论监督不仅不能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发展,反而会成为建设法治社会*大的“拦路虎”。
2.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一定的消*影响。
舆论的力量非常强大,这就决定了舆论监督给司法造成压力。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舆论监督本身具有特殊性,很容易影响司法。在法学界颇有争议的“四川二奶争夺遗产案”发人深思。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在四川省泸州市登记婚姻,并收养一子。1990年,蒋某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的一套房屋所有权。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的一套住房作补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爱某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 2001年初,黄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住房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某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爱某告知蒋某遗嘱内容,要求蒋某交付遗产,二人发生冲突。爱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法院审判后认为,遗赠人黄某患肝癌症晚期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爱某,并经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对该公证遗嘱不予采信。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故原告爱某要求被告蒋某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这个遗产争夺案再**引起了轩然大波,引起各界的激烈讨论。大致上分为两种观点,一部分人认为,这份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另一种观点是,该遗嘱真实有效地表达了死者的意愿,应该遵循民法的相关规定,以遗嘱分配遗产。法治国家要求法院的审判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从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采信了大多数人的观点,遗产不能给“二奶”。但是却忽略了,作为公民,死者黄某有权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既然遗嘱真实地表达了死者的意愿,为什么会是无效的呢?道德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本身无可避免,法治就是要求法官依法判案。然而,舆论于此是不是有对司法独立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呢?。
  
 
                                                         撰稿人:左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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