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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相关的法律责任

沉淀资金相关的法律责任

 

  众筹融资作为一类新型的金融形式,出现和发展的时间均较为短暂,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众筹融资进行规管的法律法规,**一部与众筹融资直接相关的《管理办法》自2014年12月发布以

 

  来,至今仍处于意见征求的阶段,并未正式实施。因此对于众筹模式下沉淀资金的法律责任只能从相关法律关系及现行法律法规中推导得出。

 

  一、民事责任

 

  (一)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投资人或筹资人与众筹平台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于沉淀资金形成混藏保管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对合同义务予以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因此我国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即需要承担相关违约责

 

  任。

 

  若投资人或筹资人违反其作为寄存人和委托人的相关义务,或众筹平台违反其作为保管人和被委托人的相关义务,则构成对于混藏保管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的违约情形,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若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损害他人的民事利益,则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且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获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众筹平台未合理保管投资人或筹资人的相关隐私信息或商业秘密并造成该等信息或商业秘密泄露的,则众筹平台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且若投资人或筹资人利用众筹平台进行相关侵权行为,一旦众筹平台接到被侵权方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或减少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的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则众筹平台需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方(投资人或筹资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目前在实践操作中,众筹平台为了减少自身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风险,往往在向投资人和筹资人发出的相关通知或订立的相关协议中制定对众筹平台*为有利且宽泛的免责条款。如将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大化,且约定在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众筹平台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仅负有通知相关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对于该等扩大化的免责条件,投资人限于投资经验的缺乏及免责条款约定的忽视,一般不会对该等免责条款提出异议,而筹资人由于对融资资金具有迫切需求,一般也倾向于选择接受该等较为苛刻的免责条款。

 

  基于众筹平台与投资人或筹资人订立的相关协议符合以下特点:(1)受要约人不特定性;(2)承诺内容具有确定性;(3)重复使用性;(4)合同双方对于行业情况或合同标的的了解程度不同。因此,笔者认为这类协议符合格式合同的相关构成要件,而其中的免责条款则可被界定为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若订立的合同中包含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设计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合同其他方对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的条款予以合理注意,并按照合同其他方的要求,对于该等格式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且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或加重合同其他方责任或排除合同其他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若众筹平台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其主要责任或排除投资人或筹资人主要权利的,该等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众筹平台仍需承担相关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对众筹模式下沉淀资金问题进行规管,因此对于沉淀资金相关的行政责任需参照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涉及沉淀资金问题的相关监管制度架构设计予以分析和认定。如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若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用金或不遵守实缴货币出资与客户备付金比例规定,则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若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由于众筹的模式较多,且每一种模式之间的差异性较大,未来国家应对不同模式的众筹确定相应的主管机关。如对于捐赠式众筹,以民政部作为其主管部门较为恰当。然而就权益式众筹而言,证监会则为更加合适的监管主体。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可能将对私募权益式众筹行使一定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债权式众筹的监管主体为银监会。*后,对于回报式众筹的监管主体,目前理论界并无统一的意见,主流观点为工商局将作为主管机关对回报式众筹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待相关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模式的众筹制定专门性规定后,众筹平台、投资人和筹资人与众筹模式下沉淀资金相关的行政责任将得以明确。

 

  三、刑事责任

 

  我国与沉淀资金相关的刑事责任主要为洗钱和诈骗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若投资人或筹资人利用众筹平台进行洗钱或诈骗等犯罪行为,投资人或筹资人按照《刑法》中规定的相关罪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且若众筹平台或其工作人员盗取投资人或筹资人相关资料并造成其损失,或配合、放任投资人或筹资人进行诈骗或洗钱犯罪,则众筹平台或其工作人员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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